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质押合同的订立 :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贷款人和出质人应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应符合相关规定。
质押合同应载明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的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被担保的贷款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及贷款合同号,单位定期存单的相关信息,质押担保的范围,存款行的确认情况,保管责任,质权的实现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质押合同应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交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存款行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存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存款人与存款行的存款关系等,确认后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 质押担保的范围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 质押期间的管理 :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质押期间,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5. 质权的实现 :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包括质押贷款合同期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等。
6. 法律责任 :
贷款人违反规定,不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或保管不善造成单位定期存单丢失、毁损或泄密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确保贷款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贷款人和出质人在办理此类贷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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