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没签合同可以收取物业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实际上接受了这些服务,那么业主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1. 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 物业费支付义务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 特殊情况下的物业费支付 :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4.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
物业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注册资金、公司名称和章程、办公场地和设施、管理机构人员、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经营范围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来说,即使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只要业主实际上接受了物业服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有特别约定,业主才可能拒付或减少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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